对生产生活常识金融问题的理解影响人们心中的公平正义观念。我们国家的特殊国情(城镇国有土地国有、城里生活的每个人都是概括的土地实质所有之一和具体的土地用益物权人)导致每个人都会有居住成本问题(各国经济政策维持一定通胀率使货币价值日渐下贬使成本问题在金融角度被部分掩盖)。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在本质上与租赁权是一样的,是一种对世(而非对所有权人)的用益物权(所有权人交付居住利益,世人尊重所有权及其分割所形成的独占使用居住用益物权),是一种经济利益,对所有权价值构成侵蚀或分割利用。法律本身不会因规则创设而创造财富,但在各主体间转移财富,婚姻终结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补偿,是婚姻终结时的利益平衡机制(扶养义务延伸、分工补偿、人道主义、自愿帮扶等),帮助补偿方式可能是经济补偿(租金)或房屋居住帮助,但必然是一方(而非世人)向另一方提供的经济利益(债权债务性质),而不宜作为民法典中“居住权”这种用益物权的一种产生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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