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这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反映人们对进入婚姻后获得尊重忠诚信任关爱依恋等基本感情安全感需求的渴望和担忧(其认为若无该协议法律对其感情保护不到位),感情伤害(尤其背叛)一般会给人精神造成重大打击(婚姻是特殊领域,关乎人的感情精神需求,人进入婚姻本就经过选择考验而对对方已有充分信任期待,反之会对预期造成巨大打击带来精神创伤),所以婚姻中需要相互尊重关爱自律信任,至少不相互伤害核心感情关切。本质上人的精神感情是自由的,人不都是理性并能遵守契约并在立约时真意识到所有法律后果的,责任过重的忠诚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另一方安全感(而不是以其他方式增加安全感),但扭曲双方心理预期,在客观上违约时造成冲突(会签约、会违约本身就会增大逃避违约责任概率),故不宜法律上认可双方间关于感情忠诚的协议效力,不鼓励以一纸契约(而非法律规定、相互恩爱)维护感情安全感和幸福感。对违背忠诚义务的,宜依法课以较重的离婚过错赔偿责任、增加对方离婚请求权、财产分割照顾另一方,依法保护感情,而不宜直接认可忠诚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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