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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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视野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之纵深拓展3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2日|分类:法律顾问 |420人看过


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学理基础:环境公益的类型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都是针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提起,因此通过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类型化的方式,就可以实现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的类型化。 
(一)环境公益的界定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纵深拓展的前提是在环境公益范围内拓展,而不能超出公益的范围,将本未损害环境公益的案件纳入公益诉讼。因此,环境公益的识别就显得尤为重要。 
  1.“环境”的界定 
  从实在法的角度,对“环境”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可以看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环境”并不是一个狭义的概念,至少包括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两个方面。 
  第二,根据《环境保护法》的定义,“环境”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大气、水、海洋等是重要的环境介质,土地、矿藏、草原、野生生物等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而湿地、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承载着重要的生态功能。 
  2.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是一定区域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所享有的利益,具有相对普遍性和不可分割的特性。公共利益的主体,不能是单一的主体,而是不特定多数人,具有整体性特征。由于环境的不可分性和非排他性,某一主体在利用环境要素时,并不排斥其他主体对这些环境要素的利用,但不能由此认为环境公共利益是单一主体所享有的环境利益的集合。环境公共利益体现的是公众对环境的共同需求,涉及环境安全、生存与发展等最基本的利益。 
  3.环境问题与环境公共利益 
  问题是实践的起点。所有的“环境问题”都是原有自然状态的偏离,当这种偏离发展到一定程度,危及一定区域的生存和发展,就有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必要。当前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是要运用法制化的方式扭转这一趋势,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护相关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利益。 
(二)环境公益的类型化 

  对因不同类型的侵害行为而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所存在的差别还未引起足够重视,仅有少数学者谈及对环境公益类型化的问题,尚未形成广泛共识。 
  正是由于现代环境问题的产生,环境公益才作为一种社会“要求、愿望或期待”成为现实、客观的存在。因此,环境公益的类型化,也应当与环境问题的类型化联系起来。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环境问题归结于“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三个方面,环境问题的类型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不论是2015年《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还是2018年《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都强调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环境问题的表现基本上都最终落脚到环境、资源和生态三个方面。“环境”“资源”和“生态”是一组存在密切联系但又有重大差异的概念:“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资源”,亦称“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而“生态”或者“生态系统”是生态学中的用语,是指“生物群落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在一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通过不断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所形成的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环境”“资源”和“生态”三者各有侧重:“环境”侧重说明围绕人类的外部空间、条件或状况,主要表现为静态的环境要素;“资源”侧重说明人类生存、生产所利用的物质要素,表现为各种相互独立的静态物质和能量;而“生态”侧重说明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主要表现为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之间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这一动态平衡。就环境、资源和生态三者之间关系而言,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载体,但环境质量并不依附于自然资源载体;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要素,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但同时也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生态系统是自然资源与外在环境不断地进行物质循环、能量流动与信息传递的统一体。从自然要素所承载的功能看,大致体现为环境支持、资源供给和生态服务三大功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学者认为自然与环境、资源、生态的关系是“一体三用”的关系。 
  基于此,我们建议将环境公益分为环境类公共利益、资源类公共利益、生态类公共利益。 
  1.环境类公共利益 
  环境类公共利益,体现为符合环境质量标准的环境要素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所提供的环境支持功能,主要体现为环境容量支持。环境的纳污能力有一个限度,这个限度又称环境容量。超出这个容量,就会导致环境的不利改变,产生环境污染。对环境容量的利用可分为生存性利用和发展性利用。生存性利用,一般不会超出环境容量,因此长久以来没有发生现代环境问题。工业时代以后,随着排放的污染物越来越多,对环境容量的利用强度越来越大,环境的纳污能力越来越接近甚至超出极限,导致环境质量下降,造成环境类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2.资源类公共利益 
  资源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自然资源具有社会性特征。所谓社会性,是指自然资源为全社会共同所有,并通过对资源的利用使社会整体福利增加。从全局和长远观点看,自然资源整体上仍然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目的看,应当服从于增加社会整体福利的目的;从权利义务的关系看,社会成员只有合理利用、节约、保护自然资源的义务,而没有浪费自然资源的权利。 
  资源类公共利益,就是要确保大自然能持续不断地提供人类生存发展所需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等物质基础,实现资源永续。资源类公共利益的主体不是特定的个人,而是不特定多数人。资源类公共利益所强调的并不是如何去消费、利用自然资源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如何发现新的可替代的自然资源、保护现有的自然资源,以确保资源安全。 
  3.生态类公共利益 
  生态类公共利益,或者简称生态利益,是指生态系统所具备的生态服务功能对一定区域内不特定多数人所提供的非物质性利益。只有在生态服务功能对主体需求的满足出现稀缺时才形成生态利益。同人与环境、资源是直接的关系不同,生态系统主要是通过对环境和资源等其他自然要素发生作用而对人类间接发挥作用的,而且体现为非物质性形式。从功能属性上看,生态系统具有典型的间接性、整体性、根本性、长远性等特性。人与生态系统之间通常是一种间接和长远的利益链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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