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会的难题:被损害的环境公益修复难
由于环境公益的整体性和公共性,传统的损害赔偿机制在面对被损害的环境公益特别是生态服务功能的减损时显得捉襟见肘,对此,应该针对环境公益的特点采取全新的措施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系统功能和结构进行修复。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为更好地实现环境公益的维护,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针对不同类型的损害,应“对症下药”采取不同措施以修复被损害的环境公益。在有的案件中,已经委托相关机构制订了修复的方案,大多数时候人民法院将其作为确定行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但判决生效以后是否按照该方案进行修复不得而知。另一方面,有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制订具体的修复方案,法院在判决主文仅笼统地判决侵权人赔偿一定的费用用于修复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如果没有具体细化,最终可能赔钱了事,如果被损害的环境公益仍然没有得到修复,公益诉讼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第二,目前仅有司法解释规定,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但对替代修复的具体适用条件尚未提炼出适当的裁判规则。早些年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中,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购买鱼苗增殖放流,用以修复生态环境。值得追问的是,在环境受到污染的情况下,能否以“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为由,通过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恢复自然资源的方式开展替代修复?
第三,由于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没有划定明确的界限,在何种情况下仅需要修复环境,在何种情况下还需要恢复生态服务功能,尚缺乏明确的标准。在一些已经造成生态服务功能严重损害的案件中,没有从系统论、整体论的角度考虑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修复,仅对某一环境要素进行修复。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