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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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不法责任的顺序认定犯罪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336人看过


之所以说四要件论中的各要件地位等同,是因为各要件都是说明社会危害性的,也都是说明刑事违法性的,不存在某些要件表明违法、某些要件表明责任这样的分工。正如大塚仁教授所言:四要件论“有忽视客观的要素与主观的要素各自内在的差异之嫌”。换言之,四要件论中的各个要件都只是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子项。如果打个比喻,对传统的四要件论大体上可以这样来形容:成立犯罪需要80分,0分至79分都不成立犯罪;每个要件占20分,总分相加达到了80,就构成犯罪。如果缺少其中一个要件,就意味着只有60分,故不可能成立犯罪。因此,哪个要件在前、哪个要件在后,就不是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正因为如此,虽然通说采取的体系安排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但也存在从犯罪主体开始的体系安排。如有的学者主张的体系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有的学者主张的体系安排是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方面)→犯罪客观要件(方面)→犯罪客体(要件)。此外,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在检察官、法官的法律文书中,还是在辩护人的辩护词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首先说明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然后才说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客观构成要件。显然,四要件论并没有也不可能严格地从不法到责任认定犯罪。  在阶层论中,成立犯罪的要素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有的是表明违法的要素,有的是表明责任的要素。即使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类型的学者,也会在构成要件要素中分清违法要素与责任要素。所以,“具有了违法性,肯定不能‘表明’具有了罪责。”更为重要的是,责任是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或者说是对不法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的不法关联性,或者是责任对违法性的从属性。因此,只能先判断不法,然后再判断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不法是否具有非难可能性。正如井田良教授所言,阶层论体系“区分违法性与有责性这两个评价,只有在作出了行为违法评价的前提下,才检讨责任的有无。于是,在遵守‘不法、然后责任’这一判断顺序的同时,不法成为责任的逻辑前提。因此,不存在合法但有责的行为这样的现象”。概言之,在阶层论中,由于先判断违法,违法是责任的前提,所以,完全可能存在某种行为违法却没有责任的现象,但绝对不可能先判断责任、后判断违法,也不可能存在行为不违法但行为人值得谴责(具有主观恶性)的现象。也因为如此,任何主张阶层论的学者,都绝对不可能对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体系顺序进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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