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经适房承担着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职能。为了充分发挥这一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确保国家对公共资源的投入落到实处,经适房的分配、使用、流转等都受到严格管理。因此,有关经适房的管理规定均明令禁止出租经适房的行为。这些规定对经适房租赁合同的效力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成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时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的分析表明,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有三点至关重要:
第一,正确理解经适房所谓“有限产权”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认清出租经适房行为的本质。因此,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经适房按份共有的所有权形态,显得尤为必要。这不仅有助于厘清购房人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更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第二,正确掌握违法合同效力判定的方法,坚持“以规范目的为起点、以利益衡量为手段、以比例原则为工具”的思路。禁止购房人出租经适房,是为了防止其借此牟利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维持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借助民法其他制度以及行政法上的相关措施,不仅同样能够实现该目的,而且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更小。
第三,正确认识违规出租经适房的法律后果。一方面,通过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使得购房人借出租经适房牟利的目的无法达成。另一方面,加强对经适房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敦促购房人整改违规使用行为,并令其承担行政法上的不利后果。唯有如此双管齐下,才能切实地维护经适房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更好地发挥经适房制度应有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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