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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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工时制度的变迁引发的思考三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339人看过

三、“996”工作制的应对之道

我国互联网行业的“996”工时制超出了我国劳动法对于职工日工作8小时、周工作40小时、做五休二的规定,明显违背了我国现行有效的工时制度。尽管违法,但其成因却与本土实际与文化背景密不可分。究其原因,实无外乎三大类:(1)显性原因:部分公司将“996”工时制作为公司制度进行明文规定(如58同城曾明文规定实行“996”工作制,且没有补休、加班工资等);(2)隐性原因:公司虽未明文规定,但由于公司存在加班文化或领导好恶所致,员工被迫变相接受“996”工时制,延长工作时间;(3)员工个人原因:员工个人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能力不足或者乐于以不断加班的“勤奋”面目示人等导致工作时间延长的原因。当然,种种原因,背后都离不开竞争日期激烈的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当企业的发展压力越来越大,愈是追求高利润,即易愈发忽视劳动者的休息权。
然而,长期超负荷工作,虽然能够使劳动者在短期内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但长此以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十分明显。一个在一线城市工作并实行“996”工时制的劳动者,考虑到较高的通勤时间成本,如果将其通勤的在途时间也视为在办公场所进行工作,则其每日实际耗费在办公场所的时间可能超过十四小时。而剩余十小时,除去睡眠、用餐时间,几乎不可能再进行任何真正的娱乐或锻炼活动。每日“超长待机”,使劳动者易产生过度疲惫感,因缺乏休息和锻炼,身体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增大了职业病的发生几率。同时,劳动者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也会不断下降,并易伴随“厌工”心理。长期“输出”而缺少“输入”的时间和机会,也会使工作效能大幅下降,最终智力、体能双双被“榨干”。此时,作为员工,往往面临“兔死狗烹”,被企业抛弃的局面;作为企业,在进行裁员的同时,也失去了公司最宝贵的资产。
如何保障广大劳动者合法休息的权利,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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