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释适用对象严于减刑假释适用对象严于减刑可从两方面来说明:
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实际执行中,由于对‘确有悔改’没有明确的界限,较难掌握,随意性比较大,而且没有严格的程序,容易出现流弊,存在问题较多。同时还应当维护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严肃性,不能轻易减刑、假释,特别是对以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及累犯,不宜适用假释。瑏瑢 以上解释产生的客观影响是,由于假释的界限“较难掌握”,没有“严格的程序”,因而不仅对《刑法》规定的累犯和暴力犯罪“不宜适用假释”,而且对其他罪犯也不能“轻易假释”,从而对我国假释的适用形成了进一步限制的倾向。鉴于我国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对《刑法》第 81 条第 2 款提出的不同观点,《刑( 八) 》草案将其取消,但在 2011 年 2 月正式的通过案中,又将第 2 款恢复,而且还增加了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名。因此,根据现行《刑法》,对于第 2 款中涉及的罪犯仍不得假释,但可以减刑。
二是从适用刑种来看,减刑明显广于假释。减刑可以适用于刑法规定的所有主刑,即死刑( 缓期执行) 、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假释则仅适用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少数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者不得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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