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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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引入论之反思 (一)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3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07人看过

 

导论

 

刑事责任年龄,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必须达到的年龄[1]。依照我国《刑法》第 17 条的规定,14 周岁以下属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不满 14 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得定罪处罚。近年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多发,许多未满 14 周岁的低龄儿童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引发了是否应当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讨论。关于降低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刑法学界大多持反对意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质上是一种主张“以暴制暴”的感性报应论,通过动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应对社会问题的观念是非常危险的[2]。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能轻易为个别极端恶性案件左右。

 

目前有观点认为我国应引入英美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Malice Supplies The Age),进而在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之外另寻对低龄人员犯罪案件的刑事处罚路径。笔者认为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本质上是对行为人人格责任的追究,其理论合理性尚存疑问,对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引入我们应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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