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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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普通法观点论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的保护(一)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分类:公司法 |390人看过


一、导论

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成长与国家经济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其具有鼓励创新、维持市场公平竞争及企业道德等多重功能。不同于专利权与著作权,商业秘密对任何产业及规模的企业均具有高度重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对外经贸活动的日趋频繁,商业秘密在中国的保护也逐渐成为国际关注与经贸谈判焦点。

近年来,美国贸易代表不时批评中国对商业秘密保护不足的原因在于欠缺一套独立的商业秘密法。然而,相较于我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为“反法”)这一成文法方式保护商业秘密的做法,许多普通法系法域甚至并无商业秘密成文法,但这并不表示这些法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足,相反地,法院用衡平法的方式为商业秘密提供周延的保护。由此可见,商业秘密保护的强度与是否有商业秘密独立立法并无直接关联。而相较于立法而言,司法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常常扮演了更关键的角色。英国虽然为了导入欧盟商业秘密指令(EU Trade Secrets Directive),于2018年制定并施行《商业秘密(执行等)规则》[Trade Secrets (Enforcement, etc.) Regulation 2018],却在立法说明中明确指出,商业秘密的取得或揭露是否违法,仍应依普通法的保密原则判定。

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无法适用衡平法,因此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仍应以成文法为基础。然而,在评析我国是否妥适保护商业秘密时,似不应以独立商业秘密立法的表象作为衡量指标,相反地,更重要的观察重点其实是反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否周延,以及司法是否能妥适兼顾保护商业秘密的各种政策需求。就此而言,普通法的发展经验实具相当的借鉴价值。本文以英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实践为例,分析普通法系的法院如何以衡平法及判例法保护机密信息与商业秘密,并以比较法的观点,探讨普通法系的司法实践对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保密义务的基础及竞业禁止协议的可执行性有何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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