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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物抵债裁判观点十则五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257人看过

9.执行法院在发出以物抵债裁定书的同时发出结案通知书,当事人对以物抵债裁定书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予以审查

案例要旨


为充分救济当事人权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应对当事人所提异议进行实质审查,执行法院无论启动执行异议程序或者执行监督程序,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并无实质差别。


案号:(2017)最高人民法院执监45号

10.当事人仅达成和解协议但未履行约定义务,债权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案例要旨


当事人约定通过以物抵债形式偿还债务,仅达成和解协议,尚不足以消灭原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未按约定完成抵债物交付变更所有权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


案号:(2015)最高人民法院执监字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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