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执行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以物抵债合意出具的裁定书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撤销
案例要旨
当事人协商以物抵债是一种私法行为,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形式,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执行当事人抵债行为是否触犯第三人权益,而不宜直接出具执行裁定予以确认,以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案号:(2016)最高人民法院执监85号
8.债务人不履行执行中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义务的,债权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案例要旨 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其实质是新债清偿协议。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由债务人负担新的债务以替代原有债务,如新债务完成履行则旧债随之消灭,如新债并未得到履行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中涉及的旧债并未消灭,债权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 案号:(2015)最高人民法院执复字第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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