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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物抵债裁判观点十则三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458人看过


5.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第三次拍卖停止后,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以物抵债

案例要旨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以物抵债的截止时间,申请执行人在标的物拍卖流拍后何时申请以物抵债,并没有严格规定必须在拍卖流拍后立即提出以物抵债的申请。


案号:(2014)最高人民法院执申字第239号

6.金钱给付债务中,因债权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期间仍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案例要旨


当债务人不能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时,法院以债权人表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且债务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该终本期间仍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案号:(2014)最高人民法院执申字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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