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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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以物抵债裁判观点十则二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672人看过


3.当事人协议直接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该协议无效

案例要旨


当事人之间借款关系明确,债权人追索借款的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但当事人之间直接以物抵债,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该以物抵债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号:(2010)最高人民法院民抗字第25号

4.拍卖程序中标的物流拍后,法院超出合理期间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标的物市场价值发生较大变化的,当事人可申请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案例要旨


标的物的市场价值出现较大变化的时间发生于流拍和法院可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的合理期限之后,因不存在通过竞价程序校验标的物市场价值的可能,此时,再以最后一次拍卖时所定的保留价裁定以物抵债会对被执行人显失公平,故法院可裁定撤销以物抵债裁定。


案号:(2016)最高人民法院执监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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