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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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变迁(四)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6日|分类:刑事辩护 |312人看过


(三)当庭宣判地方实践的多元分化

为了更微观、实证地审视地方法院的当庭宣判实践及其变迁,笔者采取系统抽样方法获取了539个当庭宣判刑事案例,并通过观察发现样本案件呈现高度的类型化特征——主要体现为适用于特别轻微简单的案件,且司法资源配置低和高度固化。首先,样本案例基本是程序简化、罪行轻微、判刑轻缓的案件。就程序类型而言,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占79.2%,适用速裁程序案件占17.26%,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占3.53%;就案由分布而言,危险驾驶案和盗窃案当庭宣判最多,分别占35.81%和29.87%,顺次是故意伤害案占6.30%,交通肇事案占3.9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占4.08%;就量刑分布而言,其中95.55%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且高达83.86%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可见实践中地方法院当庭宣判整体是趋于保守的,普通程序案件极少当庭宣判,当庭宣判实践主要存在于简化程序中,且绝大多数只针对预期判刑为一年以下的案件适用——这一点说明地方法院的实践与最高人民法院将案件范围设定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政策是有所分野的,甚至也提示着地方实践中可能存有一种基于提前预测被告人可被判处刑期而决定是否当庭宣判的进路与现象。其次,样本案例显示当庭宣判案件的司法资源配置低、高度固化且庭审容易虚化。样本案件的审判模式几乎固定是刑事司法实践的最低配置,即由基层法院法官独任审理的一审简易或速裁案件,其中审级为一审、法院层级为基层法院的占比100%,独任审占比83.49%,非独任的也多为由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审;且每个法院往往就是某两三位法官在作当庭宣判,每隔若干年轮换一次,乃至于有受访谈的法官自嘲处理这类案件就像是“流水线女工”,言下之意是毫无技术含量,基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不够重视可见一斑——追求消化案件的速度又不愿意配置过多司法资源。而且,当庭宣判的基本是辩护方无异议且辩护率低的案件,样本案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案件事实与指控罪名无异议的占94.81%,且辩护率则仅为19.67%。笔者访谈甚至发现这类案件有的在庭前已有预判甚至拟好判决书,庭上主要是确认被告人对案件事实与指控罪名无异议,当庭宣判趋于形式化。

笔者继续选取了7个有当庭宣判实践的法院样本进一步观察发现,当庭宣判率高低与地方法院所处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水平、是否为速裁试点单位等因素似乎并无明显关联,地方法院当庭宣判实践存在较大的随机性与异质性。如表1所示,当庭宣判的地方实践呈现多元分化的图景,具体表征为:其一,各地当庭宣判数量、比率差异非常大,如作为速裁程序试点单位的浙江桐庐县法院有66.56%的案件当庭宣判,而河北邢台县法院则只有1.54%的案件当庭宣判。其二,同为速裁程序试点单位的地方法院当庭宣判的案件结构差异也很大,如浙江桐庐县法院比天津河北区法院当庭宣判率高出40.30%,但后者当庭宣判案件量刑却远高于前者,前者高达99.05%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案件;而且,前者更多是在简易程序中当庭宣判(占71.98%),后者则更多是在速裁程序中当庭宣判(占70.77%)。其三,速裁程序试点的地方法院当庭宣判率并不比非试点法院高,如试点单位天津河北区法院当庭宣判率仅为26.26%,而非试点单位吉林东辽县法院当庭宣判率却有43.08%。其四,非速裁程序试点单位的地方法院当庭宣判率也有极大差异且当庭宣判案件结构差异明显:如河南项城市法院当庭宣判率很低且很少在盗窃案件中当庭宣判,但盗窃案在其他法院却是当庭宣判的主要案件类型;又如河北邢台县法院很少在危险驾驶案中当庭宣判,但危险驾驶案也是其他法院当庭宣判的另一主要案件类型。其五,地方法院当庭宣判的案件结构也因法官个体差异而呈多样化,譬如样本法院中多数当庭宣判案件最高量刑不超过有期徒刑三年,除了江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天津河北区法院和浙江江山市法院,对该三个法院除专门负责速裁案件外有当庭宣判做法的法官的观察发现当庭宣判案件的量刑分布与最高量刑均有一定差异,且法官的最高量刑与其当庭宣判经验呈正相关,如浙江江山市法院G法官的当庭宣判经验在司法案例库中显示为8年,其当庭宣判案件的最高量刑为十二年六个月,而经验年限更短的江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C法官当庭宣判案件量刑均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表2)。综上,尽管受限于取样的偶然性、有限性,也许还是未能揭示我国地方法院当庭宣判的真实全貌,但地方法院当庭宣判实践的随机性、异质性、多样化仍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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