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是刑法分则中经常出现的一个术语。如果仅仅按照“窝藏”一词的普通意义,将其解释为隐藏、藏匿、私藏等等,必然不符合立法精神。例如,刑法第269条事后抢劫罪的“窝藏赃物”,如果将其解释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人,为藏匿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则会导致这一类型的事后抢劫罪不复存在。因为,犯盗窃、诈骗罪、抢夺罪的人,被他人发现后,几乎难以有机会藏匿赃物。所以,应将“窝藏赃物”规范地理解为“行为人为了保护已经被取得的赃物不被追回”,才能使事后抢劫罪的处罚范围合理化。相反,对于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窝藏”,则应解释为使公安、司法机关不能发现或者难以发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一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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