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刑事合规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抢劫罪的罪数形态问题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385人看过

 非因贪图钱财而先杀人,然后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定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请注意:致人死亡后当场取财的,定盗窃罪(对象是死者的占有物),日后取财的,定侵占罪(对象是死者法定继承人的遗忘物)。但第三方无论何时取财,都定侵占罪(对象是死者法定继承人的遗忘物)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定抢劫罪一罪(抢劫致人死亡),此系法律拟制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此系注意规定

        行为人抢劫财物时被他人发现,在逃跑过程中故意杀人,定抢劫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的数罪并罚。此系另起犯意,注意规定

(本文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