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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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劫持汽车罪的成立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430人看过

劫持汽车罪的全称是劫持船只、汽车罪,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罪名,该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所以,劫持行为只有产生不特定的危险的,才能成立该罪。例如,逼迫司机在道路上横冲直撞,自然有危险。但如果只是逼迫司机开往某地,则无法成立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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