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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诬告陷害案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7月26日|分类:拆迁安置 |315人看过

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许XX到延寿县公安局北新玉派出所举报自诉人徐XX在延寿县延河镇平安村居民刘X的米厂库房内藏有落叶松木材,怀疑为盗伐木材。经延寿县森林公安局调查,徐XX采伐的木材为落叶松共计108棵,其中85棵有采伐审批手续,属合理采伐。其多采的23棵落叶松系自家承包山范围内不成林且受药害的树木,经延河镇林业站工作站站长田XX同意采伐,故以上树木108棵均属合法木材。
2016年6月6日、24日,被告人许XX以占XX、王某的名义向延寿县国土资源局举报徐XX破坏耕地大约10亩。经延寿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答复:该地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存在破坏耕地问题。
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许XX向延寿县公安局延河派出所举报徐某2政可能吸食毒品。经延寿县公安局吸毒现场延公(延河)检字(2016)第301号检测报告书认定:徐某2政的尿液经甲基苯丙胺筛选试剂筛选检测板检测呈阴性。
2014年7月31日,向延寿县地税局举报徐XX偷税。经地税局查证,延寿县延河镇狗不理酒类批发部(徐XX经营)实缴税款3331.26元。
   法院认为,自诉人徐XX控诉被告人许XX犯诬告陷害罪证据不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许XX举报徐XX四起事实,经调查,得到了相应的澄清。其中基于情况不明,认识片面,致使许XX举报结果失实其不具有陷害的目的,故许XX的行为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依根据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X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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