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抚养案例,韩某与付某结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抚养案原告付小某。自原告出生后,韩某便与其单独生活至今,在此期间被告付某未支付过原告抚养费。被告付某现无固定收入。
该抚养案中原告付小某诉称,韩某与付某认识的时候韩某是再婚状态,自结婚韩某怀孕之后,便没有了工作无经济来源,被告付某对其不管不问也不给生活费,孩子出生后,被告付培强不尽丈夫及父亲的义务,韩某自己带着孩子艰难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自2013年9月份开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并承担本武汉抚养案诉讼费。
该抚养案中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一直对原告尽抚养义务,反而是韩某私自带原告离家,致使父子不能经常见到,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及身心健康;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据法院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家务农,工作并不稳定,如原告母亲难以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被告表示自己愿意承担,并不要求原告母亲承担抚养义务;如原告不同意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被告愿意按照河南省农村生活标准支付抚养费。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武汉抚养案争议的要点。《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