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抚养案例2013年11月,许某(女)与唐某(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孩子唐某某的抚养权归唐某,同时对许某支付武汉抚养费标准、方式也达成了协议。后许某未按协议及时足额支付抚养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因此,2015年7月22日,唐某持法院生效调解书来到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般执行立案中,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即是执行立案中的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该抚养案例中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且对武汉抚养费支付标准、方式达成协议,后许某未按协议履行,生效调解书中的原告(即唐某)能否作为申请人进行执行立案呢?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协议不成时,可提起子女抚养之诉。可见,从诉讼法角度来看,子女抚养之诉和离婚诉讼是可分之诉。只不过,出于诉讼经济,定纷止争等角度的缘故,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也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一并请求解决,法院通常也将离婚之诉、财产之诉、子女抚养之诉合并审理。离婚案件中这种案件诉讼标的的合并可见,依据离婚生效调解书申请执行抚养费,子女其实也是合并之诉中的“子女抚养之诉”当事人,只不过合并审理依据惯例未列明而已。此外,在逻辑上,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为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即受抚养人,相对于不支付抚养费一方,有资格以自己名义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