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离婚案例,何某(女)由于自认为年纪较大,之前未有恋爱的经验,故在与张某(男)相识后不久,在张某的热情下,未坚持原则,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不久便查出怀孕,于是双方立马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后,尚未办理酒宴前,即发现何某宫外孕。手术后,等待何某的不是老公张某的呵护与安慰,而是狂风暴雨,张某讽刺何某为“生不出蛋的鸡”,同时只要张某赌博输钱及喝酒后,均动手殴打何某,何某居住在娘家时,更是打上门,有一次将何某娘家的财物损坏。何某忍无可忍,遂委托本律师起诉,要求离婚。该离婚案庭审前,张某向法院提交了认为双方感情好的书面答辩,但庭审时未出庭。法庭最终未认定家暴,同时也未判决离婚。
离婚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询问过程,同时要求何某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所有书面证据:(1)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费用均由自己承担,张某未出钱,亦未出力。调取了所有的医疗费用的凭证。(2)张某每次家暴后,何某即将受伤的部位进行拍照留存,财物被砸的现场照片。(3)在张某清醒后,向何某求取原谅的微信聊天记录。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相识相恋时间很短,未共同生活,存在家暴等情况,多次与办案法官沟通,但张某认为感情未破裂,同时对于家暴情况的否认,最终法官未认家家暴的事实,同时离婚的诉求也未获得支持。
本离婚案的关键在于家暴的证据不足,为何本离婚案何某在有照片、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还是未认定家暴呢?何某出具的照片只能证明照片上身体的部位有受伤的痕迹,此部位是否是何某的?同时单凭照片也无法证明是否一定是张某造成,无法证明该伤是否是殴打所致,也无法证明是何时、何地所造成,更甚至殴打过几次,等等,单凭几张局部的照片,并不能证明家暴事实发生的过程。何某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未提到过殴打的过程,仅由张某“对不起,我错了,我保证下次再也不伤害你”等等简单的字眼,何某也未将殴打的事实直接质问张某。也就是说张某殴打动手的情况双方均未在聊天内容内体现出来,也未有张某的确认,仅限于求得原谅。作为微信聊天记录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此由法律的认可,但实际的情况是:微信未进行实名认证,如何确认身份问题。一般目前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微信为腾讯公司开发的软件,而该公司为深圳公司。向该公司的调查取证,就目前来说,成本较大。同时微信的聊天记录要作为证据使用,必须要有完整性。
理想是丰满的,但现实总归太骨感。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在一方未出庭的情况下,无其他足够的证据配合的情况下,无法做为有用的证据使用。故本离婚案中,何某所能提供的家暴证据,最终法院未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