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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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二)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368人看过

注重劳务过程还是工作成果

承揽合同的另一主要特征在于强调工作成果的交付。认为承揽合同是结果之债,最终以成果的交付作为债的主要标的,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合同约束聚焦于工作成果的特征描述之上。

反观以雇佣合同为代表的一般劳务合同则属于手段之债,提供劳务一方在接受劳务一方的授权和指示范围内从事活动,该提供劳务的手段本身即为债的标的,对提供劳务一方的合同约束聚焦于对手段和方式本身的特征描述,强调付出的努力。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作出了交付特定劳动成果的意思表示,且缺少对提供劳务的手段和方式的合意,则基本可以判断该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关系。

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实践中的情况更为复杂,几乎不存在非黑即白的事实。因此,各级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从上述两个方面着手深入,对参考因素不断进行细化,在裁判过程中,法官会结合上述多项因素而非单个因素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认定法律关系,具体可参见以下案例:

案例一,辽宁省高院(2021)辽民申1364号:

吕X将打胶的工作交付给案外人郭X完成,郭X又找到再审申请人共同合伙完成打胶工程。双方约定由吕X在验收合格后给付报酬,再审申请人和郭X平均分配所得报酬。法院从劳动报酬给付方式,工作任务是否由提供劳务者独立完成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吕X之间属于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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