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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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分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720人看过

一般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难以分辨,主要原因在于二者在外观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我们在前文中说过普通民事雇佣关系应属于一般劳务关系的范畴,法官在案件审判时,多倾向于将雇佣合同定义为一种劳务活动的合同。这一定义与承揽关系的主要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叠,二者都需要提供劳务,都需要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都涉及报酬的支付。

事实上,一般劳务关系的法律内涵非常模糊,因此我们在区分二者时,通常从二者间特征较为明显的承揽关系出发进行判断,不属于承揽关系时,则将其归类为一般劳务关系(这里不讨论劳动关系的情况)。

主体间是否存在管理与监督关系:

从《民法典》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承揽合同需要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且通常情况下,承揽人应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影响被狭窄地限制在提出要求和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要求的范围内,承揽人由于使用自己的劳动设备和工具因而具有经济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从属关系或依附关系。

但在一般劳务关系中,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不存在人身隶属关系,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管理与监督的从属关系,这种关系体现于接受劳务一方对于工作的介入程度大大增强,其对工作的影响进一步扩展至对于提供劳务者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使用工具等方面的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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