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建筑公司、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通过发包或层层转包的方式。
现实中,个人承包者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往往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完全指望个人承包者赔偿,则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因此,规定了发包组织(单位)和个人承包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法条主要是解决发生事故、侵犯劳动者权益后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并不解决劳动者与发包组织、个人承包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认为承担了劳动法律责任,就能认定权利人与责任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所以,即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发生侵犯劳动者权益行为后,即使违规发包人(单位)、个人承包经营者在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也不能得出劳动者与发包人(单位)、个人承包经营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结论。
其次,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劳动关系主体之间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招聘、用工、待遇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建筑、矿山行业里,层层转包工程的现象略见不鲜。如果最后的实际施工人是合法单位、招聘劳动者施工的,我们可以认为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与实际施工人的前手发包人是没有任何用工合意的,甚至劳动者都不知道前手发包人是谁。因此,不管最后一个违规发包人是否是合法单位,他与最终施工人聘请来的劳动者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我是上海劳动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劳动相关的问题都可以问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