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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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解除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用工单位承担的法院予以支持

发布者:程智华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9月22日|分类:劳动纠纷 |1926人看过


案例:2011年12月20日及2013年12月16日C公司分别与某艳马某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将二人派遣至中心血站工作。2019年12月6日,中心血站C公司发出终止合作通知,要求C公司尽快厘清与中心血站劳务派遣员工相关的劳动关系。C公司2019年12月3日解除与某艳马某梦的劳动合同,并于2020年8月10日分别申请劳动仲裁并仲裁委裁决马某梦支付经济补偿金22684.09元、向某艳支付经济补偿金31064.8元。双方于2018年11月14日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本协议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协议到期双方无书面异议则协议同期顺延有效。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协议期内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由乙方支付”。2019年11月30日《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该协议顺延有效。中心血站2019年12月6日向C公司发出终止合作通知,《劳务派遣协议》的终止时间应为2020年1月5日。

本案争议焦点:中心血站应否支付C公司垫付的经济补偿金53748.89元

法律观点评析:《劳务派遣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协议到期后双方无书面异议则同期顺延有效;如合同到期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愿意续签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劳务派遣协议》于2019年11月30日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解除该协议,故该协议本应顺延至2020年11月30日期满。中心血站即使于2020年12月6日向C公司提出终止双方合作关系,但在2020年12月3日,双方仍在履行《劳务派遣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由乙方(中心血站)支付”的约定,C公司在协议期内应中心血站要求解除(终止)与劳动者某艳马某梦劳动关系产生的经济赔偿金应由中心血站支付,现该经济补偿金已由C公司垫付,中心血站应将此款支付给C公司,故C公司的主张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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