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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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包括哪些内容(二)

发布者:张学增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6日|分类:公司法 |361人看过

  3、只能主张相同数量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标的数量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股权数量自然也就成为判断“同等条件”的核心因素之一,其他股东只能按照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约定的转让股权数量整体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得主张对转让股权中的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中的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违反了转让股东的意思,改变了合同中的实质条款中的数量条款,不符合“同等条件”的含义。另外允许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将严重损害转让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表现为股权中蕴涵的公司控制权的附加价格,对于意图转让股份的大股东更是如此,允许其他股东对部分转让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结果是将转让条件中的控制权要素拆解,剩余部分的股权价值因此而降低,第三人不愿再购买剩余部分的股权,并造成转让股东剩余股权难以再出售,最终损害转让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但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如果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允许在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或者转让股东及第三人同意其他股东对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是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法律不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行使意思自治权范畴。

  

  4、应当是相同的股权转让价格

  价格条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自然也是股权转让合同的核心条款,是股权转让时转让股东的核心利益,法律应该给予充分的保护,体现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支付的价款应当与第三人承诺向转让股东支付的价款相同,也就是说,只有在支付相同价款的前提下才能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原则。但是为了防止转让股东利用这一原则损害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了例外的情形,即当转让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拟高价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时,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以双方之间的真实转让价格作为确定“同等条件”的股权转让价格。实务中,判断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标准是交易双方对价格条款的履行情况,如果没有按照价格条款履行就可以认定双方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有权诉求法院按双方的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同等条件的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5、支付方式应当相同

  支付方式一般可分为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另外依据具体付款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信汇、电汇、票汇、信用证等。将支付方式作为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的衡量因素,是为了从根本上保护转让股东的利益。因每个商事主体的信用及支付能力的不同,分期付款通常是转让股东对当事人资信状况、履约意愿及能力的信任,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的风险大于一次性付款,因此,出让人基于对第三人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的信任同意分期付款的方式也是合同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当第三人一次性付款时,其他股东不得主张分期付款;如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约定分期付款,优先购买人如不能取得转让人的信任,就应一次性付款或者对分期付款提供充分的担保。但是,如果分期付款只是一种交易习惯,与第三人信用无关,优先购买权人有权要求采取相同的付款方式。在一次性付款时,不管是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或者其他付款方式,因对转让股东的利益没有实质影响,就不能成为构成“同等条件”的因素。

  

  6、履行期限应当相同

  履行期限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按时取得股权转让价款是转让股东的主要权利,在以金钱为对价时,什么时间能够占用和使用该笔款项,直接影响到转让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在有急迫需要现金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其转让目的的实现。因此,履行期限也就成为“同等条件”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除转让股东与优先购买权人达成协议外,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不迟于转让股东与第三人转让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如转让股东要求第三人在某个具体日期之前付款的,优先购买权人的付款日期应早于或者等同于这个日期。

  

  7、优先购买权涉及到的其他因素

  其他因素是否构成同等条件的衡量因素的判断标准是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原则,应该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其他合同条款是否影响转让股东实质利益的实现,据此作为是否可以作为“同等条件”判断因素。例如,从给付义务,虽然从给付义务不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但也是对价的一部分,原则上也属于“同等条件”的一部分,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约定的有第三人承担的从给付义务,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也应承担相同的从给付义务,特别是从给付义务对合同订立有决定作用时,从给付义务就成为同等条件的组成部分。如转让股东向第三人出让自己的一部分股权,第三人除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外,还应当向公司提供一项关键技术,这时关键技术的从给付义务就成为“同等条件”的内容,除非该从给付义务可以替代履行或者可以金钱作价,否则,其他股东因不符合同等条件,也就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另外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及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具体情况,第三人的资信状况、为付款提供担保等这些影响转让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款的因素也可能成为“同等条件”的考察和衡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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