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国籍”,是指同时拥有“A、B两国国籍”的情形,即在拥有“A国国籍”的同时,又取得了“B国国籍”,并且未注销“A国国籍”。
根据《国籍法》的规定,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对于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如果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也就是说,存在前述情形的“中国公民”,即使没有注销“中国国籍”,其实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外国人”。
接下来我们就讨论一下此类“双重国籍”人员(实际上已经丧失“中国国籍”)在居留和就业方面的法律风险。
【注意】
●并不是所有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都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两个条件:
>①本人已经“定居国外”;
>②本人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
●其他取得“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不属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中国对其取得的“外国国籍”不予认可,即不承认其拥有“他国公民”的身份(在中国境内不享有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
●“定居国外”,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一、居留风险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对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双重国籍”人员,将无法继续享受“中国公民”的待遇。也就是说,这些“双重国籍”人员需严格遵守“外国人”出入境的相关法律规定,即入境后需依法申请办理“居留证”,否则将会构成“非法居留”,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处以“警告”、“罚款”、“拘留”或“限期出境”。
二、就业风险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需要依法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否则将属于“非法就业”。
“非法就业”不但无法得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而且还可能会因违法而被“遣送处境”。
比如在(2018)粤0304民初24896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法院认为,被告朱X在入职原告金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时已因取得美国国籍(且“满足定居”的条件),而依法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由于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其与原告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应为无效的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基于劳动合同向原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相似案例:(2018)沪01民终3186号。
三、总结
国籍是“自然人”对“国家”负有忠诚义务的根据,也是“国籍国”对其施以领事保护、外交保护的根据。因此,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双重国籍”。
如果因为某些原因需要取得“外国国籍”,建议一定要考虑是否会因此而丧失“中国国籍”,然后再作相应的决定。
特别是那些还要回国居住(或工作的),还应当考虑如何规避相关的法律风险,切忌抱着侥幸的心理去铤而走险。
以上,就是关于“双重国籍”人员所涉法律风险的相关内容(仅限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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