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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XX与马XX、XX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潘明德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4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冶XX与被告马XX、XX公司、甘肃省张掖市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冶XX于2014年6月27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冶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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