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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合同陷阱,工程欠款几经波折终要回

发布者:汪游律师|时间:2019年11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37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遭遇合同陷阱,工程欠款几经波折终要回

 

摘要:每年法院和仲裁委受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都不少。建设工程承包商拖欠供货商工程款有的拖了几年供应商都要不回来。仔细审查这些久而未决的案子会发现问题之一是在合同当中存在“陷阱”,提供格式合同的“甲方”从程序上为“乙方”寻求法律救济设置了障碍。

案件背景简介

呼和浩特市XX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5月与XX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XX运动场工程项目围栏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XX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供应商承担XX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总包商总承包的XX运动场工程中的围栏的供货工作。

 

20107月中旬,XX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施工现场指定地点交货,并安排安装工人进场安装。后XX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8月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单由XX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交付给XX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归还。5年来,XX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拖欠XX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及利息,虽经后者多次协商和讨要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案件难点

 

通过仔细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汪律师发现双方签订的围栏采购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约定,即“在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19.1规定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但同时,合同通用条件第19.1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约定当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台风、洪水、地震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很显然,拖欠工程款不属于19.1所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因此排除了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管辖。合同的通用条款关于争议解决一项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货物交付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可是当XX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向货物交付地即鄂尔多斯当地的法院起诉时,该法院拒绝受理并告知其依照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随后北京仲裁委员会接到该仲裁申请后认为被申请人XX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有可能会依照合同通用条件第19.1对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也拒绝受理该案件。

 

本案另一个难点是仲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2015XX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依法清算和注销。由于签订围栏合同的是XX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XX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能自然承继公司的债权作为仲裁申请人或者诉讼中的原告需要法院认定。

 

案件办理和结果

 

为了解决案件管辖和申请人主体资格问题,汪律师计划整个案件分两步走。第一步,汪律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围栏采购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及XX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主体资格。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做出裁定确认仲裁条款有效,同时由于被告XX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对原告XX围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然承继公司债权并无异议,原告股东的主体资格也得到确认。第二步,汪律师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后立即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这一次该案顺利得到受理。经过仲裁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终于收到了拖欠5年之久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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