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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款设立房屋抵押,还清借款后债权人不配合解除抵押怎么办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次举报


基本案情

郑某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经朋友介绍,向郝某借款500万元,郑某出具了借条。同时,郑某将其名下的一栋别墅作为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郑某获取借款后,生意立马有了起色,资金状况也不断好转,不到一年时间,郑某按照借条的约定,将全部本息汇入郝某银行账户。

2021年,郑某的资金链再次出现断裂危机,郑某遂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提供无权属瑕疵、无抵押的等值财产进行抵押。郑某想起自己名下的别墅可以提供抵押,但还未和郝某去办理解除抵押手续。郑某联系郝某,发现郝某已经失联。银行不断催促,郑某心急如焚。

依法分析

郑某按照借条约定已经清偿所有债务。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因郑某已经履行全部债务,故债权已经消灭。债权消灭后,担保物权随之消灭。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故郝某应当配合郑某办理房屋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在郝某已经失联的状态下,郑某无法独自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单方要求解除抵押。郑某只能将郝某诉至法院,要求郝某配合办理解押手续。法院判决支持郑某的诉讼请求后,郑某可持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强制解除抵押登记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郑某可持有关法律文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办理解押手续。

专家解析

郝某失联后,郑某虽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解押的难题,但是法院可能因郝某无法联系而采用公告程序,旷日持久,严重影响郑某申请贷款的时效。郑某应当在还清本息的当年就联系郝某配合其办理解除抵押。

此外,为了防止债权人不配合的情况发生,建议借款时在抵押协议中明确约定,抵押权消灭后,抵押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抵押人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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