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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4次举报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非法转让土地类土地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5)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6)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非法占地类土地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3)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4)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5)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6)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7)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8)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9)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10)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1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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