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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组无权收回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截留侵占土地租赁费

作者:北京徐勇律师时间:2024年10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次举报


基本案情

蒋某户于1995年承包经营农村土地5.7亩,2002年2月,蒋某将承包经营的土地交由外村人耕种,2005年蒋某全家户籍迁入小城镇。2016年,某村民组以该户迁入城镇并将土地交由外村村民耕种为由,集体决议收回该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应的土地流转收益将全部用于村铺路、修水渠、农电改造等公共设施工程。同年10月,某村民组组织村民将位于X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对外出租,其中包含蒋某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蒋某外其他农户与土地经营权人(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土地经营权人每年向某村民组给付租赁费,某村民组收到款项后进行发放。因某村民组拒付蒋某户的租赁费,蒋某遂诉至法院。

某村民组决议收回蒋某户的承包地是否有效,是否有权截留该户土地流转费。

   法院裁判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蒋某户将土地交由外村村民代耕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非取消其农村土地承包资格的法定事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蒋某在户籍迁入小城镇时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是土地流转的具体方式,受法律保护,相关组织不得以此为由收回蒋祖某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蒋某户享有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案涉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继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后,2016年某村委会对该户承包经营的土地重新确权,颁发新的经营权证。某村民组非案涉土地的发包方,无权作出收回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决定,更无权处分相应的土地流转收益。

某村民组代收代发租赁费,无权截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蒋某户据此享有5.9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虽“某组各农户土地承包费清算表”记载蒋某的流转土地面积为6.13亩,但某村民组认为该6.13亩中包含了与蒋某承包地相邻的沟渠面积,该陈述与蒋某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四至相一致。故某村民组应当悉数将租赁费17850元返还给蒋某户。

某县人民法院判决某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蒋某三年(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土地流转租赁费共计17850元。

   法官后语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土地“三权”分置,具体是指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设立土地经营权。其中,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于承包土地的农民家庭享有,而土地经营权可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转让归属于土地实际占有、使用人享有。

非土地发包方的村民组无权收回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组是村民自治组织,在乡村治理,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村民组在土地流转中的角色有两类,一类是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另一类是受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委托协助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组织流转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经营权等相关事务。非所有者的状态下,村民组仅能在法律的框架下根据村民的合议行使自治的权利,不具备收回承包经营权的资格。

案例中,某村系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发包方,案涉村民组并非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却召开村集体会议收回村民的土地承包权,显然已经超越了其权利行使边界,损害了村民的土地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用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法律一方面仅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包含互换)的对象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附加须经发包方同意的条件,以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性;另一方面鼓励土地有效流转,在保证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对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流转对象不加限制,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具体的流转方式,并依法享有流转对价。民法典进一步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据此,村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本案中,对村民组以土地交由外村村民代耕为由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予否定的法律评价,通过鼓励土地流转进一步深化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相应地,村民组系基于村民集体委托代收土地租赁费,无权截留土地流转收益,也无权将农户的流转收益用作公共建设。案例依法支持村民要求村民组返还土地流转收益的诉讼请求,充分维护村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也引导村民组厘清权利行使边界,发挥了司法在加快土地有序流转,繁荣乡村经济,提升乡村有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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