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甲与某乙在2015年结婚。婚前某甲以商业按揭贷款的形式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双方所在城市的一处房屋,并付清了首付款60万元,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某甲名下。2017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与某甲、某乙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根据该协议,某甲、某乙共获得该房屋价值补偿款300余万元、签约搬迁补贴30余万元、奖励10万元及其他各项补贴奖励,共计350余万元。
2018年,某乙起诉要求与某甲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财产,包括上述征收补偿收益。某甲认为被征收房屋是自己婚前个人购买,应当属于个人财产,相应的征收补偿收益也应当归自己个人所有,不同意与某乙共享;某乙认为自己与某甲共同还贷,征收补偿收益应当由夫妻共同共有,应当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类似于夫妻一方在婚前所买的房屋在婚后被征收的情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分配。处理上述问题的关键,同样是明确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归谁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在离婚时房屋应当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产权登记一方应当根据另一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给予一定补偿。而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屋被征收的,双方离婚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的归属问题首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双方达不成协议的,补偿款一般归房屋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这一方需要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另一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给予补偿。
以商业贷款按揭购房,在尚未还清按揭款的情况下,房屋实际是抵押给银行的。房屋被征收后,按揭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按揭银行有权在剩余未还款及利息范围内对征收补偿款优先受偿,余下部分征收补偿款才归属于被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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