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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亚兰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0日|分类:综合咨询 |1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兰律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44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34,7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战略经销商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Hardfun能量逗家庭益智桌游系列产品,订单总额479,000元。2017年1月22日,原告将被告所订购的货物一次性交付,并经被告经办人张XX签收。同年1月24日,被告支付部分价款55,800元。2018年2月1日,因被告未能按约支付价款,原告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8年分三次在10月前结清欠款,2017年1月24日支付的55,800元作为被告对原告的违约赔偿款。之后被告又仅支付3万元价款,未再履行剩余的付款义务。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应承担每日按1%计算的违约金,现原告自愿调整为欠款金额的30%。
被告辩称,对于拖欠价款449,000元并无异议,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确实未能按约付款,但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也不同意按30%的欠款金额计算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战略经销商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Hardfun能量逗家庭益智桌游系列产品,产品单价为868元,合同总额为479,000元。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12月29日前被告支付20%的定金,被告收到货后一个月内(最晚不能晚于2017年2月16日)支付55%的货款,被告承诺2017年3月30日前付清25%的尾款。如被告延迟付款,则按应付款项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2017年1月22日,被告经办人张XX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全部货物。同年1月24日,被告支付原告55,800元。2018年2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载明被告承诺2018年分三次支付所欠货款479,000元,2018年3月支付5万元,6月支付179,000元,8月支付20万元,10月支付5万元。被告2017年1月24日支付的55,800元作为被告的违约赔偿。如被告履行本协议,在2018年9月30日前结清货款,则原告不再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如被告未能结清,则原告继续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本协议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8年4月12日,被告支付原告3万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全部货物后,应按约支付价款。系争合同总额479,000元,被告于2017年1月24日支付55,800元。双方于2018年2月1日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确认该55,800元属于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该金额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对此予以确认。2018年4月12日被告支付价款3万元后,就余款449,000元应向原告承担支付义务。被告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系争协议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按每日1%计算违约金,该计算方式显然过高。而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后,被告也未能按约支付价款,自2018年3月起至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损失也已超过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故原告现主张按欠款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XX公司价款449,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3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37元,减半收取为4,81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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