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原告系证券投资者,被告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1519)。 2014年2月28日,被告一发布了2013年年度报告。2016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作出[2016]88号、[2016]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一、被告二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及审计规定,对两被告作出相应处罚。原告基于对被告一年报以及被告二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的充分信赖,于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被告一股票,受到损失。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进行了立案并参加了庭审,获得一审、二审胜诉判决,并协助当事人成功获得赔偿。
律师点评:
中小投资者在遭遇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侵害受到损失时,应积极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也对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行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