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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念之差,从老板变成了罪犯

2026-04-29
2026年04月29日 | 发布者:代鹏 | 点击:3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案情回顾老郭经营着一家废品回收站。2025年3月的某个清晨,两个年轻男子开着白色轿车来到站里,从后备箱搬出成捆的黑色光伏电缆线,说是“工地上”的,却拿不出任何凭证。面对这批“特殊”货物,老郭心里犯起了嘀咕——“这么早来卖

案情回顾

老郭经营着一家废品回收站。2025年3月的某个清晨,两个年轻男子开着白色轿车来到站里,从后备箱搬出成捆的黑色光伏电缆线,说是“工地上”的,却拿不出任何凭证。

面对这批“特殊”货物,老郭心里犯起了嘀咕——“这么早来卖电缆,还没单据,肯定有问题”。但3400元利润的诱惑让他说服自己收了这批货。第二次交易时,小郭还被老郭叫来现场,事后甚至删除了转账记录,试图消除痕迹。

警方很快找上门来——经查,两批电缆均系被盗物资,总价值超过20万元。父子俩只赚了3400元利润,却成了重大盗窃案的“下游环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易发生在凌晨非正常时段,电缆缺乏合法来源凭证,卖方身份不明,交易后立即转手处置并删除记录,足以推定郭家父子“应当知道”电缆是犯罪所得。最终,父子俩均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普法要点

刑法意义上的“明知”,不仅指被告明确被告知物品系犯罪所得,也包括根据客观情况可以推定的“应当知道”。交易时间异常(如凌晨)、来源凭证缺失、价格明显偏低、卖方身份不明等因素叠加,足以让正常人产生合理怀疑,从而推定“应当知道”。

每一个收赃者,实际上都在为上游犯罪提供关键的“变现通道”,客观上助长了犯罪的发生。收购废旧物品时务必查验来源、核实身份、索要凭证,莫因贪图小利而坠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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