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刚律师

  • 执业资质:1321320**********

  • 执业机构: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发布者:杨伟刚律师|时间:2016年09月22日|分类:人身损害 |673人看过

精神损害赔偿采用法定主义,即法无明文规定的,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1、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2、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3、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侵权、配偶权

4、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一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所有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的

二、精神损害赔偿应排除的情形,以下四种情形,受害人只能主张财产权利,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

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

2、加害肌肤中,受害人选择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的

3、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如,交通事故中,伤者伤情不构成伤残)

4、在侵权之诉中未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注意: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身专属性,一般不可以转让或者继承,但如果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的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则其继承人可以就元诉讼请求继续诉讼)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