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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理解与实务(十四)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合同劳动者责任

发布者:杨伟刚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1126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应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了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和

2、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

3、原用人单位的损失是因新用人单位招用了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引起的,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用人单位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关于上述的第四个条件,实务中存有争议,但笔者认为这是新用人单位可用的免责的条件。理由是,连带责任是非常严格的责任,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适用,现实中,不能排除,劳动者为了一己私利,采用欺瞒的手段获取与新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机会,只要用人单位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即应免责,比如,劳动者提供了辞职或无业证明,这也符合市场经济保护人才流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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