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刚律师

  • 执业资质:1321320**********

  • 执业机构:江苏首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合同法理解与实务(十三)劳务派遣

发布者:杨伟刚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616人看过

劳务派遣失职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组织社会上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法律行为。

派遣单位必须是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必须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合同期间即使未工作,派遣单位也应支付不少于派遣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劳动者工作期间,异地派遣的,劳动者工资不得少于用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协议必须包含派遣岗位、被派遣劳动者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等。派遣协议的内容应告知劳动者,派遣单位负有告知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注意,不是用工单位,因为劳动合同的主体是派遣单位和劳动者,所以,用工单位只可能存在违反派遣协议的情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