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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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理解与实务(十二)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发布者:杨伟刚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806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支付违约金(数额可以协商),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注意:服务期的约定必要前提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培训

劳动合同法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妇幼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敬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接触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注意:竞业限制仅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比如档案管理人员),不适用于普通劳动者。此外,前述秘密必须具备四个要件,缺一不可:1、须为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2、具有实用性;3、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4、不为公众知悉,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20年,或解除或终止合同后两年

以上两条是劳动合同法中仅存的劳动者可能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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