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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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理解与实务(十一)试用期

发布者:杨伟刚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0日|分类:合同纠纷 |564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现实中,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较多,所以试用期约定三个月以内的不违反劳动合同法)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80%,并且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到期后,除非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存在欺诈、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同时订立多份合同,经指出不改正、被追究刑事责任(39条)、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40条1、2款),否则不能被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单位应说明理由(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最好书面通知,附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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