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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理解与实务(十)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发布者:杨伟刚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495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必备条款:

1、主体;2、期限;3、工作内容和地点;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5、报酬;6、社会保险;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要点1、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发出的聘书能否认定为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缺少劳动合同必备的工作时间、地点、报酬、保险等必备条件,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用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也就是说聘书应该是董事会发出的,那么在主体上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劳动合同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要点2、实务中经常存在的是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强行将劳动者转岗、降低报酬,以此来逼迫劳动者自行离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如何主张权利?

建议劳动者不要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要求恢复原岗位及报酬,对自己权利的保护更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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