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A在B单位工作3年,他能否要求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双倍工资不属于工资范畴,应定性为惩罚性经济赔偿,因此时效起算不适用工资的规定(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算),而是适用侵权行为结束之日即起算的规定,即第十三个月底经过的话,第一个月的双倍工资计算经过时效,丧失胜诉权,因此,劳动者最多获得11个月的双倍工资。
但,如果,第十三个月起B单位与A签订了两年期的固定期限的书面合同,则A是否有权主张双倍工资?
笔者理解,是可以主张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82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满一年后,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此时,用人单位执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则应按照82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双倍工资,同样适用前述关于时效的规定,此时,最多可主张12个月的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如果此时,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的话,反倒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因为,此时,只能视为其与劳动者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已经是对劳动者的一重保护了,再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显然是二重惩罚。
当然现实中,这种情况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