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伟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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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实务(二)各项赔偿标准

发布者:杨伟刚律师|时间:2017年01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674人看过

1、医疗费,凭票据,注意发票分两种,门诊发票和住院发票,门诊发票需要门诊病历相互佐证,住院发票需要住院病历佐证,否则对方可能会对关联性提异议。对于院外买药的情形(多数是比较贵的营养类药物),一定要坚持主治医生出具医嘱,否则,会出现关联性问题。

2、住院伙食补助费,期限是住院期间,标准各个地级市自行规定的标准,不一样,宿迁地方18元每天

3、营养费,各地级市标准不一样,宿迁地方10元每天,对于期限,法院判决不会依据医生的出院诊断证明,会依据国家定的三期标准酌定,或者依据鉴定结论

4、误工费,伤者因伤实际减少的收入,现实中大量存在无固定工作的伤者,一般法院会依据户口性质确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认定,但是对于农村户口者,法院一般会保护伤者,不依据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认定,而是根据各省审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中,农村在岗项来认定,期限认定规则同营养费认定规则

5、护理费,护理人员因护理伤者实际减少的收入,法院会要求提供护理人员与伤者关系,不是随便找个收入高的来护理都可以的,一般认可近亲属护理。护理标准原则上应与误工费标准一样,但是各地有时会依据当地护工标准来认定。

6、交通费,亲属照顾伤者产生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以公共交通支出为合理损失,整天打车的不行,公交车可以,宿迁地方,无交通费票据的支持10元每天,期限为住院期间

7、残疾赔偿金,需鉴定,60周岁以下的以系数乘以20年,10级为10%,1级为100%,以此类推,超过60周岁的,每满一岁减一年,如62岁半,应以系数乘以18年,75周岁以上者统一计算5年乘以系数,标准为户口性质对应的上一年度可支配收入

8、精神抚慰金,原则上构成残疾的法院才支持精神抚慰金,还需要满足伤者本人承担同等责任以下责任(含同等),如果伤者本人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无权主张精神抚慰金。标准各个地级市规定不一,宿迁地区4000元一级,最终要按责任比例计算。

9、丧葬费,6个月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分户口性质

10、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一般由法院酌定,法院酌定的标准是近亲属成员3天的误工费用

11、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条现在争议较大,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取消了这一赔偿项目,但是人损解释中仍有规定(不排除立法者大意遗漏了,立法者不接地气,根本不了解基层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不管怎么说,如果伤者因伤丧失了劳动能力,而确有亲属在其伤前,需要由其抚养的,法院会支持这项费用,只不过判决书中,这项与残疾赔偿金并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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