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解除及经济补偿金适用的情形 |
| 编号 | 解除合同缘由 | 经济补偿金 |
| 1 | 36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并协商一致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 2 | 37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 无经济补偿金 |
| 3 | 38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绝对解除权,用人单位有一下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条对劳动者最实用,不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
|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注意:劳动者如果想依据这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应先履行告知义务,这在江苏省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意见中有规定 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劳动者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
|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最好在合同中关于报酬的支付约定时间段而非时间点) |
|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
|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如规定女职工不得怀孕、不得办公室恋爱等) |
| 5、因26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即用人单位存在期债、胁迫、乘人之危使劳动者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
| 4 | 39条,用人单位的绝对解除权,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权利 | 无经济补偿金 |
| 1、劳动者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基本上不需要理由) |
|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需要公示) |
|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 (在此情形下, 用人单位只需要完成书面告知其改正的义务,即享有任意解除权 |
| 5、因26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即用人单位存在期债、胁迫、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
| 6、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 5 | 40条,用人单位的相对解除权,即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 |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
|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 实务中,用人单位常常以绩效考核的方式,使劳动者不能完成任务,继而调整岗位 |
|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只是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 6 | 41条,履行相关程序后,合法裁员 | 破产重组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 7 | 44条,因法律事件或事实事件,致使劳动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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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期满 | 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合同期满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 2、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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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劳动者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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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 |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 5、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被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 |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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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条例22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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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经济补偿金标准,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未满一年满半年的,按一年计算,未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工资超过市级政府公布的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计算,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此处的工资指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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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应按照经济补偿金二倍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即,除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享有的绝对解除权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应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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