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使用劳动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司法解释二中又规定,如果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前述规章制度不一致的,劳动者要求优先适用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涉及规章制度的规定的还有第38条第四款,该条在实务中应用较多,即劳动者的任意解除权,即规章制度存在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形的,劳动者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常见的比如用人单位会规定,禁止女职工怀孕、或禁止办公室恋爱等,如此之规定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作为用人单位,如若想使规章制度产生法律效力,必不可少的程序即是民主制定及公示的程序,实务中常见的如召开职工大会,公示会议议程、要求参会人员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