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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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离婚纠纷案判决离婚 夏邑县律师推荐 张振华律师

发布者:张振华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09-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申某与被告胡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举办婚礼,2018年1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月生育一女申某甲。因感情不和,胡某曾于2023年8月向某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能积极修复感情,申某遂再次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1.双方离婚;2.婚生女申某甲由申某抚养,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四千元;3.平均分割共同财产,主张胡某名下有存款22万元;4.诉讼费由胡某承担。申某称因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胡某对家庭不管不问导致感情破裂。

胡某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感情破裂系因申某不积极给孩子治疗所致;同意婚生女由申某抚养,抚养费依法判决;否认名下有共同存款,但主张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商品房一套,并要求其个人财产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第二,婚生女申某甲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如何依法确定,特别是针对患有童年孤独症的特殊情况;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商品房及主张的存款)以及被告个人财产应如何依法进行合理分割。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合法夫妻。此前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积极修复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且被告同意,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双方一致同意由申某抚养,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抚养义务及实际情况,酌定胡某每年支付抚养费六千元,自2024年起于每年12月20日前支付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鉴于孩子患有童年孤独症,后续超出常人的就医、上学等费用可另行主张。

关于财产分割,双方就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品房分割达成一致,该房产归胡某所有,胡某向申某支付分割款10万元,后续房贷由胡某负担。申某主张分割胡某名下22万元存款,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胡某在申某处的个人财产(家电、家具等)归胡某所有,由其自行取回。

最终,某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申某与胡某离婚;申某甲由申某抚养,胡某每年支付抚养费六千元;商品房归胡某所有,胡某支付申某分割款10万元;胡某个人财产归其所有;驳回申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申某负担。

 

【律师价值】

张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策略规划能力。面对被告对存款分割的争议及孩子患有孤独症的特殊情况,张律师精准把握案件焦点,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财产线索与抚养优势。在庭审中,张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有效反驳了对方关于存款的不实主张,避免了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同时,张律师充分考量患病子女未来的特殊需求,在抚养费及财产分割方案上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不仅促成了房产分割的顺利落地,更确保了抚养权归属的圆满解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张振华,郑州大学法律本科,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理念: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擅长:刑事辩护,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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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420********27 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