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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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夏邑县律师推荐 张振华律师

发布者:张振华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15人看过 举报

2026-09-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任某与被告戴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原告任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戴某、张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任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酒款19万余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为:二被告从原告处赊取酒,2023年9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19万余元酒钱并书写欠条一份。二被告为夫妻关系,赊取的酒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任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欠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企业查询等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权利,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合法、关联证据予以采信。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戴某在原告处购买酒,经结算下欠原告酒款19万余元。2023年9月15日,被告戴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金额为19万余元,并注明原欠条明细欠款人已收回。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催要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戴某与张某于2013年8月9日在某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被告戴某是否应当向原告任某支付案涉酒款。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戴某在原告处购买酒,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成立,被告理应及时足额支付酒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戴某支付酒款19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其二,被告张某是否应当对案涉酒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即案涉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指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二被告存在夫妻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戴某所赊购的酒款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任某酒款19万余元;

二、驳回原告任某对被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可在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内汇入某县人民法院过路款专用账户。若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两千余元,由被告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张律师展现了扎实的专业素养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张律师指导原告全面收集并提交了欠条、婚姻登记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确保了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的成立。其次,在诉讼策略上,张律师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边界,虽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未获全额支持,但成功锁定了主要债务人戴某的还款责任,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张律师在庭审中条理清晰地陈述事实与法律依据,有效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最终促成原告核心诉求获得法院支持,体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

张振华,郑州大学法律本科,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理念: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擅长:刑事辩护,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
1411420********27 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