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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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丙排除妨害纠纷案部分胜诉 夏邑县律师推荐 张振华律师

发布者:张振华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1日 18人看过 举报

2026-09-1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系兄弟关系。原告王某甲在某市某乡某村以户为单位承包土地9.65亩,其中包含其母亲张某甲名下的土地1.75亩,该地块四邻明确且已确权登记。2024年秋季,被告王某丙以其需赡养母亲为由,擅自耕种该1.75亩土地。原告王某甲认为,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占有耕地且拒不返还,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遂诉至某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耕地1.75亩,并赔偿损失2.1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丙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辩称,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依法应当以农户为单位进行诉讼,原告以个人身份起诉显然错误,属于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王某甲以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二,被告王某丙耕种案涉土地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合法权利的侵犯,以及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是否应予支持。被告方紧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性质,主张原告个人无权单独就家庭承包土地提起诉讼,试图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同享有。原告王某甲作为承包方代表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对案涉土地进行了确权登记和备案,作为登记簿记载的承包方家庭成员之一,依法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案涉土地现由被告王某丙占有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要求返还1.75亩土地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赔偿损失2.1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案涉土地返还给原告王某甲;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余元,由被告王某丙负担。

 

【律师价值】

张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与专业的庭审应对能力。首先,张律师精准识别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特殊主体要求,果断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程序抗辩,试图从程序层面化解风险。其次,在实体审理中,张律师围绕“赡养母亲”的情理与土地确权的法理进行充分辩论,有效引导法庭查明事实。其专业抗辩促使法庭严格审查原告资格及证据链,最终成功驳回了原告2.1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了损失扩大。

张振华,郑州大学法律本科,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理念:竭诚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擅长:刑事辩护,债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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